1.3.3 藥房托管有利于提高醫院藥事工作效率,轉變藥學服務模式
宋大莉認為,藥房托管后藥品管理由受托方負責,企業先進的管理模式引入醫院,對提高醫院藥事工作效率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將藥師從采購和日常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藥師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藥學服務中,從而促進醫院藥學由“以藥品供應為中心”向“以患者為中心”的現代藥學服務模式轉變。
1.4 于托管方:藥房托管促進企業利潤增長
華東認為,我國醫藥商業企業存在數量多、規模小、成本高、利潤低的特點,普遍面臨效益低下甚至破產的境遇。在醫藥產品供應鏈中,醫藥商業企業處于一個承上啟下的重要地位,其經營狀況能極大地影響到整個供應鏈的運作效率。藥房托管模式的出現給醫藥商業企業利潤的提升帶來了契機,企業托管藥房之后,通過獨家經營藥品的采購和銷售,能夠獲得較大的市場份額,產生規模效應,增加了向其上游擠壓利益空間的籌碼,給企業帶來總量巨大的直接利潤。馮國忠等還認為,托管企業可憑借其獨家經營的優勢地位,在供應鏈中掌握更多的話語權,從而可節省大量的諸如公關、廣告等運營成本的支出,間接促進了企業的利潤增長。
高小坤認為,接受托管后要在保證醫院的藥品收入穩定的同時來分享門診藥房藥品利潤這塊蛋糕,但要求只能謀求較低利潤率,因而改變經營者的逐利行為,真正讓利于民,就成為考察藥房托管方的主要因素。藥房托管后企業的科學管理模式引入醫院,托管方可以憑借專業的藥品經營管理、流通渠道的縮短,集中配送藥品來降低成本,通過渠道的暢通,銷量的增加來獲取利潤。可以憑借貫徹執行GSP 和先進的物流設施來保證藥品質量,可以發揮信息紐帶作用,向醫院推薦最新科技產品,并與醫院共同組織培訓醫師、藥師,組織學術交流,以保證藥品的合理使用。
此外,在新的模式下,托管企業基于新的供應鏈體系可以創造出多種新型業務。例如,深入到患者的健康服務,深入到制藥企業的研發支持,或者深入到醫院的管理服務等,這些業務創造可以為托管企業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從而提高托管企業的經濟效益。
(以上“利”的部分是綜合了文獻中的觀點,按政策、老百姓、醫院、托管方四方整理的,個人相對比較認同的是其中這幾個觀點:1)藥房托管只是一種目前緩沖的形式:我覺得形式當然可以探索,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就有過渡與緩沖,重點在于吸取經驗與教訓,但至于這種屬于添亂性質的,早點say goodbye比較好,只是按照目前的態勢,好像比較難;2)有利于減少醫院的成本支出,增強競爭力:單純從經濟上說,把包袱甩出去了,成本低了,一定的收入下,凈收益當然增加,更別說收入還要增加的情況下,所以凈收益更多了,可以用來發展醫院,自然可以增強競爭力;3)解決群眾看病貴的問題:數據上看是沒錯,如果是為了制造表象,實際醫院與托管方還要逐利,進而壓低藥企價格的話,那就各種問題了;4)促進托管方利潤增長:這個有好也有壞,當然它不可能無償服務,人員支出、管理等要保障,利潤增加改善管理是好,不過問題是增長的度的問題、平衡點的問題,或許通過多家可以達到制衡,不過,這樣的托管框架下,好像沒這個必要,就算能控制住,單就控制托管方一方也解決不了問題。)
看似利處多多的“藥房托管”,其實弊端也有不少:
2. 弊
2.1 藥房托管的法律問題
藥房托管是一種有償的經營和管理,醫院與受托藥品商業企業通過簽定托管合同建立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藥房托管的內涵,區別醫院與受托方的責任和利益上卻存在托管的概念不明朗、藥品和藥學服務責任難辨、委托方和受托方利益劃分不明確等問題。鑒于托管藥房是以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為目的,同時受到醫院公益性質的限制;托管藥房在受到市場自由競爭規律的約束外還要以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為社會責任。因此,藥房托管不能采用信托行為、企業托管和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一種法律來進行完全的詮釋。
2.1.1 藥房托管不同于藥房委托經營
受托藥品商業企業通過與委托方醫療結構簽定的委托合同取得代理權,委托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由的原則下成立的,因此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但是《合同法》中并沒有把藥房托管的委托合同定義為有名合同。從藥房托管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劃分特點來說,托管合同有類似于委托合同的部分。受托藥品商業企業通過發揮本企業優勢獲得的利潤,除去按照約定上繳醫療機構部分外,其余歸屬本企業,這種形式可以理解為委托方醫療機構向受托方支付的酬勞,也與《合同法》第405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委托人應該向其支付報酬”相符。《合同法》第396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在托管合同簽訂過程中明確受托藥品商業企業作為受托方應承擔醫療機構(委托方)的義務——對藥房和藥庫的經營管理,這也可以理解為是《合同法》的范疇。
但是,按照《合同法》第399條規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示行事”,然而藥房托管把藥房和藥庫的經營權全部移交給藥品商業企業獨立自主經營則不受約束。另外,受托藥品商業企業不受《合同法》第402、403條有關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行事的規則約束。按照藥房托管合同,受托藥品商業企業應以本企業的名義購銷藥品,獨立承擔產生的責任。由此可知藥房托管不等同于受《合同法》約束的藥房委托經營。
受托藥品商業企業在上述兩個方面所享有的權限,使得藥房托管合同在某種意義上又類似于《合同法》中的行紀合同。因為《合同法》第414 條規定了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合同法》第421條規定了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是自己獨立承擔權利和義務的。當然根據《合同法》第414條,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從事的必須是貿易活動,藥房托管中的經營管理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并不是貿易活動。
2.1.2 藥房托管不等同于藥房信托行為
《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的定義在藥房托管制度內體現就是:第一,醫療機構是基于受托藥品商業企業的雄厚實力的信賴。第二,醫療機構將可以盈利的藥房和庫房委托給受托企業。第三,受托藥品商業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進行采購、供給、提供醫藥服務。第四,受托藥品商業企業經營管理是為了實現利潤(上繳給醫療機構的利潤)和特定的目的(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體現社會目標),醫療機構可以理解為受益人。
然而,信托法律體系是圍繞信托財產展開的,信托財產自從信托成立就成為獨立的運作財產,完全脫離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把財產交付信托,將失去對財產的所有權。如果說藥房托管是一種藥房信托行為,則醫療機構與受托藥品商業企業簽訂的是“信托合同”。自簽訂信托合同開始,委托人(醫療機構)和受托人(受托藥品企業)將完全與受托的藥房和藥庫分離,藥房和藥庫變成法律意義上的信托財產。顯然這與藥房托管的性質和特征不符——醫療機構(醫院)保持對藥房和藥庫的所有權,只轉移其使用和經營權,所以藥房托管不等同于藥房信托行為。
藥房托管缺少法律上的支持與保護,雖然具有類似于委托的合同關系,但不能按照合同法分類關系來調整約束,而且隨著醫療機構和受托藥品商業企業關系的多樣化,兩者之間將會形成更多的法律聯系,一旦出現糾紛,爭議將會更大。
2.2 藥房托管的政策問題
2.2.1 “醫藥分開”誰補償醫院與醫生?
新醫改提出“四個分開”,其中的“醫藥分開”就是要打破以藥養醫。很明顯,取消了以藥養醫,醫院和醫生由誰養,由誰來補償?長期以來,公立醫院政府投入不足,甚至于零投入,甚至于還要公立醫院反過來上繳支持政府工作,公立醫院的資金哪里來?基本是靠藥品!要知道,鄉鎮衛生院這一級的藥品收入就占總收入的70%以上,而按照衛生計生委的統計年鑒,2007-2009年我國政府辦醫療機構的藥品收入占總收入也在41%以上。其實,完全不止是15%的概念,就算政府把這15%全補償了,依然不夠!何況人家還不會把這15%給填平了,因為方案是“將公立醫院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與財政補助兩個渠道”,也就是說由服務收費與財政補助一起承擔。一般來說,服務收費才是大頭,財政補助只是占其中一小部分,還分攤成各級政府,能落實到多少就不得而知了!比如,日前通過的《廣州市縣級公立醫院價格改革工作方案》,對于藥品零差率銷售,醫院的利益80%靠提高醫療服務價格,20%靠政府財政補貼,而且是廣州市縣兩級財政補貼。從化幾家醫院缺口7000多萬,政府財政補貼只有1500萬。所以,依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對比下廣州治水一天一個億。。。(0.000411億元/天 VS 1億元/天)嗯,大家就清楚了!
其實,“誰補償,補多少”根本解決了,才是王道!可惜,衛生部門不是財神爺,所以,“醫藥分開”不是衛生部門一家的事兒!事實也證明,凡政府投入到位的,改革的各項任務就可以完成得很好。因此,只有增加政府投入,建立起補償機制,回歸醫生的價值,才可能實現“醫藥分開”的改革目的——解決看病貴的問題。不然,再多的方案,再多的探索,也只是枉然!當然,在這樣的大前提下,如今的“藥房托管”就是先天不足,想要真正實現“醫藥分開”的目的,那是很有難度的!逐利、降低成本的市場觀不可避免!
2.2.2 藥房托管下的藥事管理由誰履行?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中指出:“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內以醫院藥學為基礎,以臨床藥學為核心,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藥的藥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藥品管理工作。”醫院實施藥房托管以后,按托管要求,藥品及相應的藥劑人員都由托管方托管了,這就會涉及到醫院藥事管理的方方面面。那么,托管方有能力來履行嗎?答案是否定的,不僅僅是特殊藥品的管理,臨床藥學工作的開展、藥物不良反應的收集報告、合理用藥的評析與咨詢……這些日常的藥事工作,托管方是沒有相應能力的,單就與臨床及其他職能科室的溝通與協調,一個外來的藥品經營公司,它也是無法做到的,但這些肯定涉及到對人員和藥品的管理。
2.3 藥房托管的設計定位問題:重視藥品經營,忽視合理用藥、安全用藥
對于“醫藥分開”的形式探索,從一開始就忽略了合理用藥、安全用藥的問題,一味地把重點放在藥品經營上。這樣的設計定位也就決定了“藥房托管”淡化了對老百姓最重要的保障——藥品的安全與質量,弱化了醫院對藥物的管理。
藥房不歸醫院管,托管方所供應的藥物的安全與質量如何得到保障?在重視藥品經營下,利潤是托管方首要考慮的事情,因而價低藥會成為首選。在利潤的驅動下,過度選擇低價藥也會成為行為。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唯低不唯質。醫藥公司的負責人自己也承認:“我也知道品牌藥的療效好,但不這樣我們就虧損,我們目標是為賺錢,能憑著良心不進假藥就行了。”那么,這樣沒有安全與質量保障的藥品讓患者使用了,一旦患者出現藥物問題,產生了糾紛,責任到底由誰負責?是醫院,還是托管方?這又存在法律的空白以及政策的漏洞。
目前所能做的就是從源頭上加以保障,對藥品供應進行監管,沒有監管就像脫了韁的野馬在草原上狂奔。要監管,那就需要監管的支出!由醫院支付,醫院會說:“托管給你可是有付成本的,而且藥房連同藥劑師一并給了你了,你賣藥給我就得保證安全與質量呀!”由托管方支付,它會十萬分個不愿意,有哪個趨利者愿意別人來“搞破壞”?所以,只能由政府支付,而且由政府支付也是最為合適的,因為這是政府的責任嘛——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驀地發現,這托管的效率是不是有點低啊?)
另外,藥房不歸醫院管,藥師就完全脫離了臨床,其職能就是買賣藥品。這樣就使得剛剛起步的臨床藥學服務工作遭到毀滅性的打擊,醫院藥師為病人提供全方位藥學技術服務的責任也沒有了。至此,老百姓合理用藥、安全用藥的保障被攔腰截斷。
2.4 藥房托管的考察指標設定問題
對于藥房托管,政府部門主要是考察藥費是否降低了,而具體考察的指標包括了藥占比與處方值。
要降低藥占比,但又要趨利,怎么辦?醫院會要求給前來就醫的患者開更多的檢查與化驗,而且這一收入是直接歸醫院所有的,并不需要經過托管方。所以,有的醫院還派專人監督臨床醫生,督促他們給患者開化驗單、檢查報告。想要試圖通過藥房托管消滅“以藥養醫”、消滅“大處方”,但卻造成更嚴重的“大檢查”!其次,這樣的“監督”,醫生的專業自主哪里去了?
藥占比還與藥價有一定的關系。南京的數據顯示:總體藥價降低了5%-10%。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這數據不僅包括了南京市政府強制要求降低3%-5%(通過處方直接打折和贈送代金券強制實現),還包括了國家多次降低藥價以及大規模打擊商業賄賂的行動。所以,這一數據究竟哪些部分是藥房托管真正帶來的,無法界定!
作為另一項指標的“處方值”,其實就是單張處方的價值。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個評價指標很虛!要降低處方值,醫生完全可以將原本一張的處方拆分成兩張甚至更多張,即是說,處方值可以要多低有多低。所以,像“各單位的門診處方值均有較大幅度下降”這樣的數據,可信度大家就可想而知了!
2.5 藥房托管是“以醫養藥”
藥房托管前,醫院可以從各方買藥,獨享15%藥品加成的利潤;而藥房托管后,醫院只能從托管方購買,藥品加成的部分在扣除了托管方的成本支出后,醫院與托管方再按托管合同約定的比例分成。可以說,多年來公立醫院在政府投入不足下,依然獲得如此快速的發展,以藥養醫功不可沒,解了醫院之憂,是一等一的功臣!但現在此獲利卻要與半途殺出來的托管方——醫藥公司分!到頭來,藥房托管就是要醫院分一杯羹給企業,這未免不是為難醫院的做法!
何況,表面上切斷了藥品與醫院的關系,但實際上醫生處方與藥品銷售的利益鏈并沒有因為藥房的托管而消失,原來怎么樣現在還是怎么樣。反倒是因為醫院要與醫藥公司分成,但在政府投入基本沒增加的前提下,醫院為了保持至少達到藥房托管之前的藥品收入,保障醫院正常的運轉秩序,會更加趨利。例如醫生會繼續利用處方權進行尋租,“大處方”更加肆無忌憚,因為只有多開藥,多開貴藥,從藥品數量和單價上共同提高,才能達到加成總利潤的提高,進而給醫院的分成才會水漲船高。當然,這樣的結果也是醫藥公司喜聞樂見的,因為他的利潤也高了。所以,這非但沒有取消“以藥養醫”,還衍變出另外一種新的形式——“以醫養藥”。最終利益受損的還是我們的老百姓——要為這一切買單,并沒有明顯地感覺到此舉措讓他們的醫療費用少了,經濟負擔輕了。羊毛依舊出在羊身上!一個“醫藥分開”自欺欺人的形式主義的表現!
2.6 藥房托管是“披著羊皮的狼” ——壟斷與腐敗
藥房托管只是藥房的管理者改變了而已,并沒有真正地“醫藥分開”,而且托管方就只有一家醫藥公司,一對一、一對多的模式造成托管方一家獨大,絕對的壟斷。有云:絕對的壟斷導致絕對的腐敗。
從國際經驗看,依據權利制約的關系,政府醫療保險機構或保險公司、醫療機構、患者之間能夠形成權利的三角關系。患者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計算出合理的醫療費用并支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在保險公司的監督下提供治療,三方之間的關系是非常明確的。
但在醫院與醫藥公司利潤分成的托管合同下,醫院為了保持至少不低于托管前的藥品收入,會不斷趨利;醫藥公司是走市場化道路,追求利潤最大化,也會不斷趨利,并不會從患者的立場對醫院的醫療行為進行監督。二者一拍即合,形成利益共同體。所以,試圖“醫藥分開”,試圖解決“看病貴”問題的“藥房托管”,實則是“披著羊皮的狼”,壟斷與腐敗會愈演愈烈。
2.6.1 壟斷與腐敗過程之一:形成新的利益鏈條
藥房托管由于托管方一家獨大,托管方成為了醫藥生產企業最大的攻關目標。原來藥品進醫院,醫藥代表需要過院長、科室主任、藥劑科主任的關,現在只要“集中火力”攻下“托管方”就解決問題。與此同時,由于藥品銷售中的決定權在醫生,在于醫生的處方權,所以醫生與醫院依舊是醫藥生產企業繼續攻克的目標,這根本就不會減少藥品的過度使用與濫用。因此,實際上藥房托管并沒有擠壓了流通渠道中的不合理的利益結構和價格水分,而是使得利益鏈條更長了,水分更多了,腐敗更嚴重了。
2.6.2 壟斷與腐敗過程之二:二次議價
托管方憑借其獨家采購與銷售的絕對優勢,在供應鏈中掌握了絕對的話語權,各醫藥生產企業為將藥品銷售出去,只能聽之任之,十分地被動。甚至于多個托管方醫藥公司形成價格聯盟,通過談判與醫藥生產企業對抗、砍價。其實這就是二次議價,而且這樣的聯盟是更加兇狠的組團式二次議價。各個托管方的目的是不斷壓價,騰出更多的利潤空間。在醫院其實無力掌控醫藥公司的經濟效益,只能為其創造效益下,醫藥公司實際獲利可能會更大,也可能存在黑色的部分。
2.6.3 壟斷與腐敗過程之三:窮極式的“獵羊團”
在湖北鄂州,相關醫院實施藥房托管后,在原先藥價基礎上通過讓利方式患者藥品費用降低5%,實施托管10個月內即直接從處方上讓利患者近300萬元,藥品費用總水平也因大處方和高價藥的使用減少而明顯降低,藥品費用占比從實施前同期的平均47%下降4個百分點至43%。今年7月,藥房托管試點進一步擴展到鄂州所有4家公立醫院后,據測算每年4家公立醫院可向患者讓利規模更是達到3000萬元左右,醫院每年本身也可節約成本支出約2000萬元。
在這樣的老百姓得實惠與醫院節約成本的數據下,隱藏的是醫藥生產企業的讓利,意味著醫藥生產企業要承受著更大的降價壓力。托管合同已經決定醫院與托管方是利益共同體,為了趨利,醫院依然會“大處方”,為了趨利,托管方會進行“二次議價”,但為了老百姓得實惠,出現讓利于老百姓的數據,還得讓醫院與托管方的獲利保持不變甚至還要更多,所以只能更加壓低醫藥生產企業的藥品價格。要知道,壓低的絕非一點點,這對于醫藥生產企業來說,真的是毀滅性的打擊。這樣,醫院與托管方一起牟利就組成了窮極式的“獵羊團”,藥房托管就是狼來了,醫藥生產企業就是羊。而醫藥生產企業前有招標,后有托管,這羊真的好可憐!
2.6.4 壟斷與腐敗的結果:醫藥生產企業不供貨,醫院無好貨
在如此種種的“逼迫”下,有些地方的醫藥生產企業生存空間已經被嚴重地擠兌與壓縮。人家也是在市場上奔跑,追逐的利潤少了,生存都有問題了,他還能保障藥品的安全與質量嗎?天方夜譚也!何況誰還會去做賠本的買賣?所以,醫藥生產企業不向托管方供貨了。
此外,這樣的壟斷與腐敗也是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行為。生產成本低,藥品安全與質量差的藥品才能夠在如此的競爭環境下生存下來,進而進入醫院,賣給老百姓。醫院無好貨,百姓無好藥,惡性循環也!
可見,藥房托管是“披著羊皮的狼”,是一種違反市場規律的政治壟斷,是一個助長行業腐敗的政治舉措!
2.7 藥房托管凸顯監管不嚴
反過來想,托管以后,醫院卻能拿到40%的收入分成,托管方還負擔醫院藥房的人員費用、庫存壓力等等,醫藥公司不可能無利可圖,醫院也要賺得更多,老百姓的實惠從何而來?假如沒有托管,不就可以將托管方的“利”更加讓給老百姓了嗎?
我斗膽這么說,藥房托管政策的設計根本就沒有從醫藥分家的角度來考慮。我也可以這么說,以紀檢部門主導的“藥房托管”與醫療體制的改革和機制的改革是有不同的含義的。要制止醫療行業的不正之風關鍵是監管的嚴厲執法,而不在于誰管。紀檢部門要做的是加強監管的力度和懲罰的力度。
綜上,藥房托管,解誰之憂呢?沒有!既然沒有,又合誰意呢?一個“醫藥分開”自欺欺人的形式主義的表現!一種違反市場規律的政治壟斷!從一個“公平”腐敗走向壟斷腐敗!總而言之,典型的官僚主義,拍腦袋做的決定!
藥房托管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醫藥分開”,假如沒有過高的利潤空間誰來托管?估計沒有!就算真要托管,也要找國有企業,起碼利潤不流失!如果與社會藥房同價,誰來托管?估計更沒!
過去之憂有人解,今日之責誰來負?“醫藥分開”,需要體制與機制的配合,需要政府充分體現自己的責任!“醫藥分開”的措施:
1. 法律保障政府增加投入,實行收支兩條線
真正“醫藥分開”,就要解決政府投入的問題。政府應該通過合理的財政支出來補貼醫院經費,體現醫生的價值,并實行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但是,在政府未有明確的財政支出措施的情況下,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醫藥分開”。即是說,諸如“藥房托管”這樣沒有政府投入做保障的探索,都是“井中月,水中花”。“政府增加投入”,不是一句話,而是要落到實處!唯有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才能加以保障,不然空對空,市場趨利繼續,羊毛繼續出在羊身上,形式主義而已。
2. 培養高質量的藥劑師
單純的“醫藥分開”是無法保障用藥安全的,要控制藥品的合理使用就要培養高質量的藥劑師。只有合格的藥劑師才能夠從事醫院的藥品質量管理甚至藥品的購買。當然,這也不是臨床藥師“一家獨大”,而是要與醫生交叉審核,保證用藥的安全性。同時,建立一支監督隊伍,對藥劑師的配藥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3. 推行藥房社會化改革,逐步實現“醫藥分開”
在政府增加投入、醫生價值大幅提高以及藥劑師隊伍壯大的前提下,我們可以借鑒日本“醫藥分開”的經驗,將門診藥房與醫院剝離,讓醫生成為純粹的診療師,通過開展診療,填寫病歷,換取相應的收入。而老百姓則可以拿著處方到任何藥房拿藥,并享受一定的醫保待遇。倘若醫生收受回扣,則吊銷執照。
4. 加強監管
沒有監管的招標必然產生新的利益鏈和新的腐敗溫床。有監管并不意味“萬無一失”,目前的招標不盡人意就說明了監管的效果無力,何況“沒有”監管的“藥房托管”招標更容易產生新的腐敗,因為商家的經營就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所以,“醫藥分開”要加強對各個環節的監管,包括在產、供、銷的全程對藥品價格進行監管,對藥品的準入進行監管,對醫生的用藥規范進行監管。只有通過層層的監管,才能減少腐敗,保障藥品的安全與質量。
最后,我引用一位行家的評論:“‘藥房托管’根本就不是醫藥分業的改革方向,它想方設法從供應商從廠家那里拿錢,來維持‘以藥養醫’這種利益格局。這是變本加厲的‘以藥養醫’,是醫療機構迫使上游供應商給藥品加價,繼續盤剝消費者,讓老百姓看病用藥更貴。因此這種模式就一定會終結。”這話雖然很重,但很中肯!希望既沒有解誰之憂,又是醫藥分開錯位體的藥房托管盡快終結,希望政府能夠切切實實真金白銀投入于公立醫院,也希望醫生與患者真正成為利益共同體,而不是改革的犧牲品!